有效
遗嘱,即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具有高度法定效力并得以执行的文件,需要满足如下四个核心要素,方可算作正当并合法的遗嘱:
首先,立嘱者必须具备完备的遗嘱
行为能力,以便确保自己对遗嘱的各项内容拥有完全的决策权和处理能力。
其次,遗嘱应当清晰无误地传达出立嘱者本人内心真实意愿。
若立嘱者在人生的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设立了多份相互矛盾、内容互为冲突的遗嘱,其中若包含有公平有效的
公证遗嘱,则应以最后设立且通过公证机关审核的那份公证遗嘱铭刻的意志为准;
而倘若缺乏
公正遗嘱,则应将最后设立的且未经公证的遗嘱视为有效表述其意志的根据。
再者,遗嘱内容不得与立嘱当日已生效的社会
法规相违背,否则
遗嘱的法律效力难以得到确认。
最后,遗嘱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定形式制度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