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征地补偿原则进行补偿。
由于并无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各个地区政府有权依照实际状况在各个区域内分别设定相应的补偿准则,以达成规范化的目的。
无论涉及到高速公路用地
拆迁抑或是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的拆迁事宜,均需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给予合理且合乎法理的补偿。
关于
拆迁补偿的处理细则,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负责做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1.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于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为取得
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各项
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