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
即第三者(保
证人)与
债权人(被保证人)达成的契约协议,在
债务人不能履行其
债务责任之时,由该第三者按照先前约定的事项代替债务人履行所欠债务或肩负相应责任的一种
担保措施。
(2)
抵押及
质押:
这两种担保措施均用于合同中的其中一方
当事人或是第三方,他们以各自专用或特有的财产作为担保,以此来保障他们能在
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坚持到底。
(3)
定金:
这是为了确保
合同履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某一方向另一方给出的具有一定金钱价值的保证方式。
但若付出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那么他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反之,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尽到应有的
合同责任,那就必须双倍偿还定金。
(4)留置: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对方未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将已经占据的原本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扣留和处理的
法律行为。
当扣留期限结束的时候,若对方仍然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留置人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拍卖彼时扣留的财产,并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获取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