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事实中,若发起人在履行
公司设立的职位时给其他人带来了伤害,且当公司正式建立之后倘若
受害人提出要公司来负责这起
侵权赔偿诉求的话,那么人
民法院应该对此表示认同和批准。
但是如果公司尚未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受害者向所有发起人提出共同承担连带
赔偿的要求,那么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与批准。
在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了
赔偿责任以后,他们有权向那些有过错行为的发起人进行
追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
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