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
债务偿还过程中,有
担保的债权享有针对特定担保资产的优先权,相对于无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债务偿付的抵销顺序如下所示:
当
债务人同时承担数量相当的多项债务,且他们的支付尚无法完全满足所有的索偿要求时,除非
当事人另行约定,否则债务人将被要求在偿付时指定优先偿还哪一笔债务。
若是债务人未能做出清晰明了的选定,那么已经到期的债务便应该作为优先事项予以履行;
当涉及到数项债务都已到期时,应优先履行那些对
债权人没有提供担保或担保最为薄弱的债务;
如果各项债务都没有得到担保保护或是担保资产数额相当,那么应该先履行债务人承担责任最重的那部分债务;
当负担量均等的情况下,就需要按照各笔债务到期的时间差异进行优先级排序;
若债务
到期时间一致,则要按照债务比例偿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