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贷款是否可能被列为失信者名单之列,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境深入细致地展开分析与评估。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若是
被执行人显著具备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经济实力却故意逃避,并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那么各级人
民法院都拥有相应权力,应依法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且依法实施信用惩处。
首先是以编造事实、使用
暴力手段、发出威胁等方式来阻挠、对抗
执行程序;
其次包括利用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故意隐藏或转移资产等行为来规避执行;
第三,当被执行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时也同样达到上述定义范畴;
此外,当被执行人违反了限制过高消费令时候,同样满足此定义;
第五,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绝遵守执行和解协议,亦符合以上条件;
最后则是当被执行人无法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却又持续性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也满足此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