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需要积极与所在单位沟通,申请其帮助补缴
工伤保险。
若此举未能达成理想效果,您可以寻求所在地劳动
仲裁机构的协助。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
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在员工发生
工伤之时,所有相关
事故处理及
赔偿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若用人单位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则需实施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全额支付费用。
若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可先由
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垫付,待后续再由用人单位偿还上述款项。
此乃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希望能对您有所助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
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