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及的“
帮信”,正是属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
帮信罪”,该概念有时也被称之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主要涉及到的便是那些明知他人可能正在进行利用信息
网络犯罪的活动,却依然为这些
犯罪分子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支持。
或者更为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直接提供诸如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必要帮助,而这种行为在所有
情节严重的案例中都将被视为非法犯罪。
关于此种
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其严重程度的衡量标准,即如果相关犯罪者的作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那么便需要面对长达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还需按照规定缴纳罚款或
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