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盗窃罪行展开
逮捕工作所需依据的相关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先是受害者对其在明确时间、地理位置以及物品所在的确切位置所遭受的盗窃情况及其相关财产特征的详细阐述;
其次为居住
身份证件和户口证明;
此外还有与此案件相关的知情人士出示的关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偷袭方式进行盗窃行为的有力
证言;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
价格鉴定报告和物品销售收据等相关文件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