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厂面临迁移时,如果职工不愿随行前往,那么他们将无权获得
赔偿。
这只是因为,根据相关
法规和条款,用人单位必须负责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
在此情况下,工厂搬迁无疑是对
劳动合同中重要事项的变更,因此,用人单位有责任与职工共同商讨并重新签订修改后的劳动合同。
然而,若经双方协商后,职工仍然表示不愿迁往新的地点,则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范,依照职工在原单位所服务的年数为基础,每满一年即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当然,对于那些工作年限达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员工来说,由于其工作年限不足一年,我们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而言,我们只需按照0.5个月的工资来支付其经济补偿就可以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