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只有在其所实施的行为产生足以严重至使
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比如
致人轻伤以上)的情况时,才能被法律视为具备恶意伤害的性质,并进而构成本条文规定的
犯罪行为。
2.依据本法案的原则和精神,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有意
伤害罪,不仅需要考量该行为直接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而且还务必是已经达到较轻的(如
轻伤、重伤乃至死亡)或更剧烈的伤害程度。
3.当受所害方依法提出的附加
民事诉讼成立之后,针对其中包含的民事请求部分,可以进行和解协商。
经过各方
当事人达成一份符合公允的和解协议之后,各当事人应遵循该协议内容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4.根据法定标准,所谓“轻伤”,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因遭受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各类外力冲击而产生的组织、器官构造的一定程度的破坏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这种损伤尚未达到足以严重到构成重伤或者仅仅只是
轻微伤害的界限。
5.在作出鉴定评定过程中,需要对这类由外界原因对人体直接施加的原发性损害及其衍生结果,特别是包括当次受伤情况、留下的并发症和后续可能引发的病症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部、全面的综合考虑和分析,从而作出准确的评价和判断。
6.从法理和道义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无权故意非法地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否则一旦受害者因为受到这种伤害导致的身体
伤残状况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程度,只要其据此能够提出
故意伤害的法律诉求,那么对于实施此类侵害行为的
责任人来说,都会面临着被司法机关
判刑的风险及其可能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