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若夫妻双方均有意愿和平分手,那么他们理应签订一份详尽而严谨的书面
离婚协议书,且必须以亲临的方式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份精心制定的
离婚协议中,夫妻二人需清晰地表达出彼此
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也要就子女的
抚养权、家庭财产以及
债务问题达成充分共识与妥善处理。
又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自婚姻
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一方对于
离婚事宜持有异议,则有权随时撤回该申请。
在此之后的第三十日,无论是哪一方均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如果未能按时进行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