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应得的
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其具体情况需依据以下内容进行判断和处理:
首先,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在本地区上年度全体在职员工平均薪资收入三倍之内的范围内,则无需为其征收
个人所得税;
其次,如果经济补偿金金额超出了该三倍的上限,那么这部分费用将不能被视为是当年度
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而是应当单独运用综合税率表格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