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规定中,
犯罪嫌疑人接受
侦查机关的审讯并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总体上不应超过37日。
2、
刑事拘留作为司法体系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属于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及到新型案件或特大案件时,其
拘留时间可以长达37天。
3、根据相关法律,日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获批的
拘留期最多为10日;
针对特殊性质的案件,拘留期有可能延长至14天;
当面临流窜犯、惯犯以及
团伙犯罪等复杂状况时,
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天,因此,一种强制性措施的时间上限也被设定为了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