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并已开始在看守所服刑者,若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便可申请
减刑。
2、欲实现减刑之目的,首先需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或者在看守所内展现出良好的
立功表现,经过监管部门审核后,符合
减刑条件的,将由相关司法机构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
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于那些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只要他们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之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减刑机会;
而对于具有以下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罪犯,更应给予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2)向监管机关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