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已持续
分居达四年之久、并且对于
离婚事宜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则可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的
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在上述前提下仍未能就
离婚问题达成共识,其中一方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按照相关法律原则,当人
民法院处理涉及到
离婚诉讼的事务时,倘若夫妻双方由于情感不合导致的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时间、且经调解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有权依法批准两人的
离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