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越权限而签订之合同的
法律效力,依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若此合同得以被本人所认可或追认,则将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2.若此合同未能得到本人的认可或追认,则将不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对人为正当合理地相信行为者具备
代理权时,那么这份合同就会被视作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在正式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明确指出,无合法授权代表通过被
代理人之名
签署合同,只要被代理人已开始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了相对人的履行,便应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同时,第五百零四条也明确规定,
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超越自身权限范围内签署的合同,除非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其越权行为,否则该代表行为仍为有效,且所签立的合同将对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