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凡持有
信用卡之人,将所持信用卡交于他人,他人如于消费后未能依约
偿还贷款者,则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亦将致力于向持卡人索回其
信用卡欠款。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明确指出,
信用卡催收函件须全面揭露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首先是持卡人之姓名以及所积累的欠款欠额;
其次是
催收事务之缘由及相关法律条文;
再次是持卡人应享有之相关权益及所负担之义务;
再者是查询账户状况、清偿欠款、表达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途经;
此外,还需公布发卡银行之联系方式;
最后,应按监管部门要求附上其他必要内容。
当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于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时,务必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标注,同时展开进一步的查证与处理工作。
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若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已超越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并且持卡人仍然有意愿还款,那么发卡银行有权与其平等协商,促成个人化
分期还款协议的签订。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1)关于欠款数额、结构、货币种类等详细信息;
(2)还款周期、方式、货币种类、还款日期以及各期还款金额的确切说明;
(3)是否在还款期内收取年费、利息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4)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均未完全付清之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请新信用卡的郑重承诺;
(5)订明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以及
违法责任;
(6)关于还款相关的其他事宜。
只要双方能就上述条款达成共识并书面签署分期还款协议,发卡银行及其发卡服务机构都应立即取消对此持卡人的催收行为,除非发生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极端情形。
另外,若以口头形式达成还款协议,发卡银行有必要保留相关录音资料,这些录音资料至少应涵盖至欠款结清之日为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