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民法典》法条的明确规范,撤销先前签订的
借款合同,可以依法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或者相应的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
在借款合同经取消之后,原先的那份合同即告失效,从生效之日到被撤销之时产生的一切法律效果也随之消失。
对于因
合同无效而取得的任何资产,都必须进行退还或者作价
赔偿。
然而,这并不影响其余未发生改变的部分继续保持有效,对于此前已经达成的协议仍然应该得到认可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
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