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如果
债务人为达到履行义务之目的,决定将其所有或部分负债以转移方式委托给第三者代为承担责任时,必须在事先获得
债权人的明确批准方可实施该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债务人和该第三方都有权向债权人发出催告,请求对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给出是否批准此次转移的决定。
若在此期间债权人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表明其态度,则将视同为做出了拒绝批准的决定。
因此,只要债权人给予确定认可的情况下,夫妻二人间的任何
债务均可进行有效的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