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下,当
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所涉及的从属权益时,这将直接影响到
债权人对于到期债权的正常实现。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对相关第三方当事
人的权利。
同时,若债务人存在未积极行使到期债权;
放弃自身债权、舍弃债权
担保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等种种行为,这些都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此时便可被视为实施了恶意逃避
债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
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