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首先,必须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
其次,必要办理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
随之,进行
征地的审核批准工作;
紧接着,需向公众发布关于征地的公告;
最后,实施安置补偿措施。
与此同时,征收土地的整个过程还涉及到以下具体步骤:
1、先获得建设项目的相应批复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获取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4、制定详细的
拆迁计划以及拆迁方案。
5、设立专门用于拆迁资金的专用账户。
6、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7、发布正式的拆迁公告。
8、启动拆迁冻结程序。
9、与被拆
迁户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并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
11、最后,进行房屋的拆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