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若有未涉猎到的具体事宜,可通过友好商议达成协议来加以完善和补充。
所谓“
补充协议”,其本质在于针对某些
合同条款进行适度调整、增添以及减损的规定,其与最初签署的合同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对于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而言,这种补充协议不仅具有强制性的约束能力,而且在某些情境下,补充协议中所制定的约定甚至可以优先于原合同,尤其当补充协议是用于应对原合同中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或者旧有的局限性时。
一般的做法通常都是在合同中加入这样一个条款——“本合同中的未涉及事项,如需进一步说明,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然后以
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原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上将拥有比原合同更高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能够发现,补充协议的法律地位通常要超过原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