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因故导致家宅受损或拆除后,宅基地不再归属原主人所有,这是一种常见现象。
事实上,
拆迁过程中除了针对被摧毁建筑物本身进行补偿外,还必须涉及到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拆迁单位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为被
拆迁房屋的
产权人或者
使用权人提供各类补偿款项。
以下将会详细讲解这些补偿项目的具体内容:
1.房屋补偿费用与房屋重置费:
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受的损害,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减损程度分为多个等级,并按照每单位面积的特定价格来计算,达到补偿的目的。
2.过渡补偿费用:
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用房或者自寻临时居住地点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压力。
这个补偿主要依据临时居住条件的好坏划分成不同的等级,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给予每月补贴。
3.奖励性的补偿费用:
这种费用主要是用来激励那些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比如自愿搬离市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新住房)的被拆迁房屋住户。
关于这项补偿费用的支付额度,则需要根据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所制定出来的具体标准去执行。《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