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
购房者得以毫无保留地撤回购买意向,包括:
1、购房契约之效力消失。
由于契约丧失了法律有效性,依据合约获取的财产需全部归还给各方
当事人,因此当购房契约无效时,购房者有权无条件地退还购房房屋,而开发商亦须全额退还先前支付的所有房款。
在实践过程中,购房契约无效通常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开发商无权处置该房地产。
例如,开发商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属于
共有财产却未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又或者该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况。
2)开发商存在
欺诈行为。
尽管部分购房者曾以此为由申请
退房,然而实际上,法院对于此类
诉讼的支持率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购房者难以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
欺诈意图和欺诈事实。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应当尽可能地要求开发商将其每一项承诺转化为书面文件并进行签字确认。
2、因套型误差引发的退房。
如果预售房屋采用按套(单元)计价的方式,且套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那么购房者便有权选择退房。
3、因面积误差导致的退房。
这意味着合同约定的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差异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比例。
若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这个比例,根据相关
法规,当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4、因规划、设计变更引发的退房。
对于已经预售的
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况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
购房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选择是否退房。
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购房者则有权要求退房。
5、因质量不合格引发的退房。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如果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他们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验。
经过检验,若确实证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6、因交房时间
逾期超过3个月引发的退房。
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并且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