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说来,无因管理并非某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其性质更接近于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活动,乃是法定
债务产生的众多原因之一。
在进行无因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者往往需要为相关事宜支付一
定金额的开支与费用。
2、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因实施无因管理所引发的必要支出费用,理应由受益者负担。
倘若因为执行管理任务,管理人自身遭受了某些损失,那么他有权向受益者提出合理数额的经济
赔偿要求。《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