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使
婚姻破裂的不当行为及
损害赔偿裁判依据细则可否列举?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的规范,若出现如下陈述的极端状况,无疑将引发
离婚纠纷,那么过错方必将会遭受非难并付出
赔偿责任:
一是涉及到的
重婚行为;
二是有合法配偶却与他者持续稳定地居住在一起的现象;
三是发生的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四则是肆意进行通奸的行为。
以上的种种情况都属于
离婚所需支付补偿性损害金的法律依据。
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在离婚事宜中,应考虑的补偿性损害不仅仅只包括物质方面的损失,同样也包含了对精神健康的损害。
例如,针对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设定时,需按照如下几个因考虑:
一是衡量过错方的过失程度,如有特殊规定则适用特定法条;
二是衡量
犯罪活动本身的各种细节信息,如发生地点、情境、手段等,这些都是
定损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是考虑
犯罪行为带来的最终影响;
四是收入的变动情况,这也是损害赔偿中的重要考量;
五是要看隶属地区的人均消费水平,以此作为确定
赔偿额的参照标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