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日,自被
羁押者进入看守所以来计算起始日期。
而在此期间,国家机关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申请,而后者往往会在这14日内进行核准审查,如果决定予以
逮捕则时间为7日,累积在总计的14日内;
若判定无需实施逮捕,将会对其释放或者变更羁押方式。
再次延长
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下,将会有额外的37天地狱般的生活等待着他们。
同样地,对于这些人来说,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仍为7天,此段时间内,
侦查机关将需要再次申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能进行逮捕,否则就可能被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