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配偶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之久,可向法院提交
宣告失踪的申请,随后再行向该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会依据法律规定裁定双方
离婚。
2.如被告已经在行踪不明状态下持续超过两年时间,虽可不申请宣告其失踪,但仍需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依法对该下落不明者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
诉讼法律文件。
公告时期结束后,倘若未收到反馈,法庭将根据法律程序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相应裁决。
3.当有一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且未达到两年期限时,另一方依然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受理案件,但在缺席审判过程中,会格外谨慎地考虑缺席审判的
法律效力。
4.若对方仅仅是由于拒绝到庭而未能参加庭审,经过法庭两次的书面
传唤以及合理的理由解释后,仍然无视法庭的要求,此时法庭可以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拘传对方来参加审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