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以下人员参与到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议程中来:
第一类便是
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及其
代理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每位当事人在参与调解过程中的人数限制必须严格遵守,即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不得超过三名;
此外,每位委托
代理人还需要提交一份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的《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要明确详细地阐述具体的委托事务与权限范围。
其次,列为第二类的是此次事故中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者或者管理者。
对于任何一方在调解过程中的人员,均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是否适合参与其中。
最后一类,也是可能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为必要参与的一类,那就是其他相关人员。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我们应当尽快向所在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这起事故,并尽最大努力去抢救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同时也要确保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得到充分保护。《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