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
债务人身故之后,其生前所有之
债务应交由其名下财产进行清偿。
若其有任何财产财产由
继承人继承,那么该继承人将负有为死者偿还债务的责任。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尽其所得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付的
税费及债务。
但在超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继承人如自愿承担偿还责任则可不受此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