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信用卡发生
逾期未偿还后,若无法立刻全额清偿所产生的账款,可与银行进行洽谈,申请
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
尽管银行通常对此方式持有支持态度,但若是利用该卡消费之后,对所欠金额不予清偿的话,其相应的后果将会变得相当严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号)中所述,第六条明确指出将个人以
非法占有为根本动机,超越银行规定的限额或周期透支信贷,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缴,逾期时间超过了3个月仍未偿还者,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此种情况,
欠款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应被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指明的“欠款量较大”;
而倘若欠款金额高出这一范围至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应被界定为“欠款量巨大”;
以及超过100万元的,应被判断为“欠款量极大”。
这里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的数目,仅包含在第一款规定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款项,其中并不包括
逾期利息、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用等由发卡银行额外收取的部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欺诈活动,金额达较大标准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判处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罚金;
金额达到巨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总额高达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
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极端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凭借
虚假的
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