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债务,若确定为属双方共有的债务范畴,则应由当期的
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清偿;
倘若仅属一方的
个人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应当从其
个人财产中予以消化解决。
其次,债务方有义务偿还债务,然而我们必须要看到,在实际的社会环境下,某些债务方在寻求债务偿付之前就不幸离世,这种情况无疑将会对债务的后续清偿产生影响,给
债权人带来不小的
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