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能构成
合同诈骗行为的相关事宜,具体的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虚构企业实体或盗用他人名义
签署合同。
这类现象如今已日益泛滥,
当事人常常借用他人之名,欺骗另一方达成
合同协议,甚至直接捏造出一个全然不存在的公司实体,以该虚拟企业与受害者订立及
履行合同,使得合同所规定的价值无法实现,从而让受害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其次,通过非法制造、篡改或注销票据,以及其它
虚假的
产权证明当做
担保。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及的票据主要包括
汇票、
本票、
支票、信用证、银行存款单等各类金融证券。
而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而言是指
伪造的动产或
不动产证明文件。
再者,当一方缺乏实际执行合同的能力时,他们会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与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我们应仔细评估对方是否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通常需对其主体资格、信誉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量,以确保最大程度地降低被骗风险,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认真审查。
此外,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若当事人选择逃避藏匿,那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手段可用于骗取当事人的财物。
这其中包括签订虚假的合同,然后利用这个假合同来骗取所谓的
中介费用或好处费等,这些都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的典型表现。《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个人诈骗在5千到到2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在5万到2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