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乡村地区的
拆迁补偿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货币补偿:
这里所指的货币补偿,是通过依法设定的专业估值机构,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严谨的专业评估手法,针对被拆毁单位的房产进行全面深入的价值评估,最终得出经过证实具有法律效应的货币
赔偿力度。
2.
产权置换:
又称为
产权调换,其评估方式因评估角度的差别,而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置换方式。
一种是基于价值准则的产权置换,在此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就是按照法定手续,全面仔细地对被
拆迁方房产的产权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然后借助新建的房产,对被评估出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替换;
另一种是基于面积准则的产权置换,具体来说,就是以所涉房屋建筑的面积为基准,在应当交付的面积范围内,无须计算差额即可实施异地房产的所有权置换。
3.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鉴于我国城市化发展以及其它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价格及土地价格虚高等现象,由此引发了大量只能通过金钱补偿或产权置换无法单独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我们不得不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互配合的补偿措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