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时效期规定为三年。
该时效期从
当事人已知或应知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方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以之为准。
然而,若自受害日算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如遇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予以延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此基础上,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相应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已知或应知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方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样地,若自受害日算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如遇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予以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