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形中,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
人身自由权遭受侵犯时,他们依法享有索赔
精神损害的合法权益:
第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以及肖像权遭受非法侵害;
第二,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因
违法行为而受到侵害;
第三,当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遭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利寻求法律援助以得到
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违反
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及其它
人格权利者,
受害人依法享有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此外,当公民不幸离世之后,他们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所代表的人格权利若遭受非法侵犯,使得死者的亲友生出精神上的痛苦,这些亲友也同样享有依法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权利。
当
监护权受到侵犯引发精神损害问题时,受害人亦可依法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如果因特定的纪念物品遭遇丢失或损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受害者可向相关
责任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九条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
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
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
精神抚慰金。
根据《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