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当
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
债务或出现符合双方约定条件下的
担保物权实现情况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
担保财产实行优先清偿的权利。
举例来说,若
担保人不能承担起相应债务的
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与担保物权人签订了有效的
担保合同,那么担保物权即正式成立,担保人和
债权人据此形成担保物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