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框架下,并无明确的法律要求“
父债子偿”。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往往具有特定的责任关系,因此,仅凭负有
债务这一情况的父亲是特定的,子女就算与他存在着深厚的血缘联系,也不能被视为特定的债务人,自然也就没有义务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可以说,“
父债子还”毫无法律依据可言。
然而,在父母双亡后留下的债务问题上,如果子女得以
继承了先辈们的财产,则应该以所获得的遗产清偿相应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