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持有
信用卡的个人存在
非法占有的行为动机,并且他所透支的金额超出了规定的上限或周期,而在此之后,经过发卡银行两次的书面催缴仍然未能在3个月内返还的情况,可以视为构成了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的“恶意透支”罪行。
对于“恶意透支”的定义,当涉及到透支款额在上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则应该被判定为
刑法中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如果是款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那么应该被视为“
数额巨大”;
而款额超过100万元的,我们就称之为“
数额特别巨大”。
所谓“恶意透支的数额”,其实就是在第一款中所提到的那种情况之下,持有信用卡者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款项总和,并不包括利息、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这些发卡银行自行收取的费用在内。
2.依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存在如下任一种情形开展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将面临5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要负担起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惩罚;
若是情节较为严重或是破坏程度更高的,将会遭受5年以上(最高可达10年)、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罚款的
处罚;
若情况极其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最长可达无期
徒刑)、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罚金甚至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还是使用以
虚假身份证件为基础骗领得到的信用卡。
(2)已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故意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