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列举之状况下,适宜将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权判给女方掌握:
(1)当子女尚未满两周岁之际,务须优先考虑由母亲亲自
扶养;
(2)若父亲因做过节育手术或由于其他缘故已然失去了生育能力,此种情况亦应当将幼儿交付母亲照料;
(3)对于那些与其生活的时间超过较大比例,生活环境的突变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发育产生显著不良影响者;
(4)另一方并无其他未成年子女,然而,母亲却有其他子女存在;
(5)就子女原则上随母生活这一点而言,有助推助子女健康成长、而另一方则患有长久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
重大疾病,或者有着其他不利于子女心理健康的多种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应不适宜让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6)尽管双方
抚养子女的条件大致相当,但是子女已经在外祖父/祖母家中独自生活长达若干年,且外祖父/祖母期望并具备照看外孙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