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若实施涉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须承担相应金额的罚款;
如果
涉案金额相当庞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
犯罪情节,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款;
倘若涉及极度敏感的款项或是有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也需承担相对应的罚款或部分财产没收惩罚。
在上述各个情况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1)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是通过虚构个人
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
(2)对待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操作;
(3)冒充他人名义进行信用卡操作;
(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即持有信用卡者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相应的额度限制或者
逾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继续进行透支,即便发卡行已就此发出过催促还款的通知而持卡人仍然拒绝归还。
此外,针对那些在
盗窃过程中获取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
犯罪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罪
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