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
罪名认定与
量刑裁决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关键因素:
首先,该罪
犯罪构成具有其独特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本罪涉及的犯罪主体不但包括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还涵盖了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非正式编制的人员,然而并不包含单位主体。
2.
犯罪主观形态的复杂性。
食品监管渎职罪所涉及到的犯罪主观形态迥异于通常情况下的主观罪过形态,其包含有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和
间接故意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状态,反映出较为复杂的犯罪构成。
3.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质。
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体现在三项渎职行动中,这些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间接性这个独特之处。
其次,关于本罪的量刑问题,值得探讨的要点如下:
1.与其他相关罪名的量刑差异比较。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共计涉及两大量刑档次:
"如若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量刑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造成极具损毁性的恶劣后果,
处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dmiraltyFleetRecord,18thOctober,2020.
2.法定
从重处罚情形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为"若在犯下前述罪行过程中徇私舞弊则会加重罪责"。《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