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
伪造之
信用卡或借由
虚假身份证明所获取之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在信用卡已过期、失效或被取消后仍继续使用该卡片进行交易;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出于恶意目的,超出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
逾期还款期限而进行的透支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侵占为目的,超越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还款期限,进行的透支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