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乃为国家
行政机关之一,在人民检察院之中担任
诉讼事务的人员,也即我们俗称的
公诉人。
此等公诉人乃是由国家司法机构直接发起
诉讼程序,且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司法工作人员担负此重任。
当涉及到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起诉的案件时,倘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便应将相应的
不起诉决定书送交至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