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女方作为
申请离婚一方,那么在正式开始庭审之前,确实应优先给予女方相应的告知。
在法律程序中,女方是启动
诉讼程序的原告,因此依照规则,法庭在实施庭审先前应先将相关信息通知给原告一方,以便其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法庭沟通及流程的推进。
在此过程中,法院在接到女方的
起诉之后若已受理解并进行了
立案处理,便会遵守规定于开庭前三日向
当事人及其余的
诉讼参与者传达有关信息;
如若案件需要
公开审理的话,则必须通过公告方式公布当事人的姓名、案例的主题以及开庭的具体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