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强制
猥亵罪的指控时,若符合特定条件,
当事人有权申请警方进行
逮捕。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首先,需要具备充足且确凿的
证据来证实
涉嫌犯罪行为的真实存在;
其次,根据
法规,该
犯罪行为涉嫌触犯的
刑法可能达到
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程度;
此外,如果通过采取
保释候审、
监视居住等措施仍无法阻止其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性,此时无论是在
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应考虑同时做出逮捕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向办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多方面评估之后,再由警方上报检察院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一条条款:
当公安机关对
拘留者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时,他们应当在按规定拘留后的三天内提交书面
申诉材料到当地检察院,请求
刑事审查并获得批准。
而在某些特别情境之下,例如嫌疑人为在逃罪犯、存在频繁反复的
犯罪记录或者涉及集体
犯罪事件,他们的提审期限最多可延期至拘留后的第四天进行。
检察院则必须在接收到警方移送的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逮捕申请做是否批准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