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与
工伤伤残鉴定殊途同归,而与
劳动能力鉴定则有所区别。
资历深厚的业内人士提醒您,劳动能力鉴定这一术语专指对
劳动者在遭受事故伤害之后,其劳动功能受到损害及生活自理能力受到限制的程度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敦促广大劳动者注意,只有当
工伤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其伤势趋于稳定并呈现出明显的残疾症状,进而影响到职业能力时,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