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拥有户籍但无自有房产时应如何安置的问题,主要取决于所在地政府的决策。
值得指出的是,不同省市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
具体而言,尽管此类公民无法在
拆迁过程中获得金钱
赔偿,但他们享有获得安置费的权利。
至于如何实现充分安置,则须等待当地政府对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在涉及国家所有土地的拆迁工作中,以确保各方利益为前提条件,被
拆迁房屋的业主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尝。
若由其他单位承担具体安置事宜,地方政府应将所需安置款支付给该单位。
而对于无需实际安置的人群,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将其安置费直接支付至个人手中,或者经由被安置者本人确认后,将相应款项认定为保障性费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