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审理期限,需在三个自然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2.对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到
当事人的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之后,应于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
处理决定,若对申请人的请求不持赞同意见,有义务将具体情况向申请人详细解释,并陈述对于该事项不采纳的原因支持。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涉及到针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无论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负责施行,其最长期限均为十二个月,不得超过。《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